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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ღ✿◈✿◈、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快某”APP的运营主体ღ✿◈✿◈。“快某”平台设定了小时榜排名规则ღ✿◈✿◈,直播间的热度越高ღ✿◈✿◈,排名越靠前欧宝体育网站ღ✿◈✿◈,榜单前三的主播可以获得直播广场热门位置1小时轮播展示ღ✿◈✿◈。“快某”平台《用户协议》《快某直播管理规范》等严禁用户作出扰乱平台管理秩序的行为欧宝体育网站ღ✿◈✿◈。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ღ✿◈✿◈,通过事先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真实批量的“快某”账号使用权ღ✿◈✿◈,用户在注册软件账号并充值后欧宝体育网站ღ✿◈✿◈,只要添加对应直播间ღ✿◈✿◈,就能批量使用“快某”账号有针对性地在直播时添加关注数ღ✿◈✿◈,进行批量点赞ღ✿◈✿◈、送礼物ღ✿◈✿◈、评论ღ✿◈✿◈、关注二宫步美ღ✿◈✿◈、加粉丝团等操作ღ✿◈✿◈。该软件收费标准显示按直播间加人的时间长短来收费二宫步美ღ✿◈✿◈,根据直播点赞ღ✿◈✿◈、评论ღ✿◈✿◈、关注ღ✿◈✿◈、刷弹幕需求不同ღ✿◈✿◈,会有相应的附加费用ღ✿◈✿◈,购买越多价格越优惠ღ✿◈✿◈。杭州某网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某阳分别收取案涉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用户的充值款项ღ✿◈✿◈。经统计ღ✿◈✿◈,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二宫步美ღ✿◈✿◈,案涉直播场控助手软件充值总额为人民币490298.96元(币种下同)ღ✿◈✿◈。
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ღ✿◈✿◈,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网络公司ღ✿◈✿◈、程某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著作权侵权行为ღ✿◈✿◈,注销其为实施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某”账号ღ✿◈✿◈,连带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67155元ღ✿◈✿◈。
杭州某网络公司欧宝体育网站ღ✿◈✿◈、程某阳辩称ღ✿◈✿◈: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租用真实的“快某”账号ღ✿◈✿◈,利用技术原理仅可在网站网页上实现群控目的二宫步美ღ✿◈✿◈,未调用“快某”软件数据ღ✿◈✿◈,杭州某网络公司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程某阳未以个人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ღ✿◈✿◈,案涉争议经营行为均由杭州某网络公司实施ღ✿◈✿◈。杭州某网络公司已于一审期间告知部分用户停止提供服务ღ✿◈✿◈,接受用户申请退款欧宝体育网站ღ✿◈✿◈。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ღ✿◈✿◈:一ღ✿◈✿◈、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快某”产品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二ღ✿◈✿◈、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ღ✿◈✿◈;三ღ✿◈✿◈、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ღ✿◈✿◈。宣判后ღ✿◈✿◈,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网络公司均提起上诉ღ✿◈✿◈。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撤回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诉讼请求ღ✿◈✿◈,法院予以准许ღ✿◈✿◈。因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发生变更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1)浙01民终10373号民事判决ღ✿◈✿◈:一ღ✿◈✿◈、维持一审判决第一ღ✿◈✿◈、二项ღ✿◈✿◈;二ღ✿◈✿◈、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ღ✿◈✿◈;三ღ✿◈✿◈、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ღ✿◈✿◈。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正常运营“快某”软件以及合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用户访问量欧宝体育网站ღ✿◈✿◈、点赞数ღ✿◈✿◈、评论数等数据ღ✿◈✿◈,并据以形成用户对于“快某”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黏性ღ✿◈✿◈,以及由此聚集用户流量和流量变现的获益等ღ✿◈✿◈,北京某科技公司取得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ღ✿◈✿◈:“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ღ✿◈✿◈,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ღ✿◈✿◈。”具体到本案ღ✿◈✿◈,被诉侵权软件操控真实批量快某账号ღ✿◈✿◈,通过批量设置关注二宫步美ღ✿◈✿◈、点赞ღ✿◈✿◈、评论ღ✿◈✿◈、加入粉丝团ღ✿◈✿◈、刷弹幕ღ✿◈✿◈、分享至其他社交平台等方式ღ✿◈✿◈,制造“快某”直播间的相关虚假人气ღ✿◈✿◈、热度ღ✿◈✿◈、数据ღ✿◈✿◈,以此帮助“快某”直播间对其关注数ღ✿◈✿◈、粉丝数ღ✿◈✿◈、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ღ✿◈✿◈。由于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ღ✿◈✿◈,消费者会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ღ✿◈✿◈,影响“快某”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ღ✿◈✿◈,破坏“快某”平台直播间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快某”软件所打造的互动生态系统ღ✿◈✿◈,该软件批量化的操作方式还会额外增加“快某”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ღ✿◈✿◈,增加平台治理难度和成本ღ✿◈✿◈,同时亦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ღ✿◈✿◈。
综上ღ✿◈✿◈,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ღ✿◈✿◈。程某阳系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ღ✿◈✿◈,其案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ღ✿◈✿◈,不构成共同侵权ღ✿◈✿◈。综合考虑杭州某网络公司被诉行为的性质ღ✿◈✿◈、持续时间ღ✿◈✿◈、侵权范围和后果等因素ღ✿◈✿◈,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0元欧宝体育网站ღ✿◈✿◈。